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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付完款对方不履约 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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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交了定金付完款对方不履约 当事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2014年,王某通过招投标竞得A县某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王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3万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3万元,但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王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93万元,赔偿损失100万元。

法院判决:合同确认解除 调整定金数额、支持双倍返还定金但不支持损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王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王某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昌运定金237.2万元;三、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昌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4.4万元。

律师说法:根本违约致合同解除 定金与损失赔偿法律有要求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约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依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罚则规定,不履行合同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司法实践中,定金与赔偿损失同时存在时,守约方可以选择利于自己的情形,但是当定金高于实际的损失赔偿金额,违约方不得要求调整金额。

本案中,因国土资源无法履行合同,合同解除。但因为定金罚则约定过高,超过法定的主标的额的20%,法院予以调整。因双倍返还定金未低于实际损失,法院对损失赔偿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