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开盘,VIP卡认购款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房屋未开盘,VIP卡认购款应当如何处理
桂某与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一份VIP铂银卡协议,购买酒店公寓,并承诺在签订协议后六个月开盘。还约定未按照承诺开盘,应当退还VIP卡认购款。2017年4月18房地产公司仍然未按承诺开盘,后期桂某多次向房地产公司催要,房地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桂某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房地产公司退还金河水岸VIP预售款:伍万元整(¥50000)并结算2017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VIP卡认购款5万元并承担2017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VIP认购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桂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未按照承诺开盘,应当退还原告VIP卡认购款。桂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5万元的VIP卡认购金,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六个月未开盘,桂某向房地产公司申请退还VIP认购款,房地产公司未予退还。房地产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此,桂某要求退还50000的认购款及其利息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