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丢失了货物,以未保价托运为由拒赔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运输中丢失了货物,以未保价托运为由拒赔
2015年1月19日,某生活馆给雷某发货5件,由物流公司承运,货到约定地点由雷某支付运输费用。物流公司交货给雷某时,只交付3件货,丢失2件。经雷某与物流公司送货人员双方核对随货托运单据,丢失货物价值10621.5元。事后,雷某多次找物流公司要求,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621.5元,并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物流公司承担。被告辩称,雷某托运时没有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物流公司依法依约只能赔偿雷某损失600元,请求驳回雷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对被告物流公司辩称“原告托运时没有申报货物价值,也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被告依法依约只能赔偿原告600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如下:由被告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雷某因货物灭失损失10621.5元;驳回原告雷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物流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格式条款要尽到提醒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应按照规定,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应承担货物丢失的全部责任。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被告依法依约只能赔偿原告600元的抗辩理由应当被认定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