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打印费用经签字确认,能否以无合同拒绝付款
自2011年8月起,龚某在谢某处打印名片及各种资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到2012年2月25日止,经谢某、龚某双方结算报酬共计为78255.50元,龚某仅向谢某支付了10000元,尚下欠谢某68255.50元。2012年8月28日龚某又在谢某处打印各种资料记应付款816元,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3月6月日龚某又在谢某处打印各种资料记应付款4595元,至此龚某共计下欠谢某打印资料费73666.50元,亦由谢永良签字确认。谢某多次追讨,龚某称未签订合同拒不偿付,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龚某偿还原告打印款73666.5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打印各种资料,并予以交付给被告,其费用经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额支付价款。判决如下: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文印费7366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觉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541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以房抵债协议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依据双方多次的结算凭证,以及被告的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可知,被告未及时交付价款,原告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文印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