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呢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呢
廖某与潘某在XXX门面达成了买卖服装辅料的合意,廖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潘某生产的服装提供外包装设计与印制。2014年3月17日,廖某与潘某通过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79000元。同日,潘某向廖某出具一张欠款凭证,确认尚欠原告79000元,但双方并未约定偿还时间。经廖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一、潘某向廖某支付所欠货款79000元;二、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支付货款7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潘某承担。
律师说法:无时间约定时,应当在受领货物时即行支付货款
本案中,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尚欠货款79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即被告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和欠款的数额,被告应依据合同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被告应当在受领货物时即行支付货款。现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给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