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花茶中添加了玫瑰花冠王,竟被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玫瑰花茶中添加了玫瑰花冠王,竟被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
大自然公司在淘宝网经营一个旗舰店。2017年6月26日,刘某在该店购买了12份玫瑰花茶共计花费2616元。该商品每4盒算一份,一份218元,共计48盒。大自然公司通过快递将商品交付给刘某。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记载,玫瑰花是一种药品。商品是普通食品,不应当添加玫瑰花冠王,但实际添加了玫瑰花冠王,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因此,刘某坚持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玫瑰花中只有重瓣红玫瑰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其他的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涉案的商品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因此只能使用重瓣红玫瑰。现涉案商品的配料表中记载的添加物为“玫瑰花冠王”,对于该添加物是否是重瓣红玫瑰,应当由大自然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商品中添加的是重瓣红玫瑰以外的品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退还48盒玫瑰花茶,同时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61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6 16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食品药品中的添加物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刘某在大自然公司购买了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可知,作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大自然公司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知,玫瑰花是一种药品不应当被添加到作为食品的玫瑰花茶中。作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大自然公司应当知道该商品中添加了不应当添加的物品,但是仍然生产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刘某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