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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毁损物品 是否需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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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期间毁损物品

2010年9月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住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某公司租赁刘某经营的**宾馆客房部三、四、五楼的客房34间,100张床铺设施,期限2年,即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租金每年254000元,押金50000元,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单独设表,水电费价格按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局的价格向刘某交纳,租赁期满如数归还所有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押金如数退还,逾期每日处罚违约金2%。此后,某公司支付刘某押金50000元,双方办理了物品交接清单,双方基本按约定履行协议,协议到期后,双方对移交的物品及损毁的物品均进行了清理,某公司在租赁期间损毁的物品有小圆桌14张、围椅15把、茶几18个、床头柜8个、床头灯22台、顶灯20个、茶瓶29个、整体浴室4套、电视机1台、电视遥控器18个、机电盒6个、空调遥控器19个、被褥71套,毁损的物品总计价值76214元,另某公司在租赁期内尚有水电费10300元未支付给刘某。现某公司要求刘某退还押金,而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所欠的水电费,赔偿物品损失。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协议经双方协定由某公司与刘某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刘某应按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期满后押金应予退还,因此,某公司要求刘某退还押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未退还某公司押金的原因是某公司尚有水电费未交清,且有损毁刘某移交的物品情况,刘某拒退押金事出有因,故某公司要求刘某承担不退押金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某公司至今尚有10300元的水电费未支付给刘某,刘某要求某公司付清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某公司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应如数归还所有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如有毁损照价赔偿,某公司在租赁期内毁损了刘某共计价值76214元的物品,某公司依协议应予赔偿。因此刘某要求某公司赔偿物品损失76214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需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住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承租人某公司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现承租人某公司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客房,造成总计七万余元的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刘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