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房东该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22
案情简介:租户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即依约将租赁标的交付李某使用。2012年5月,因李某擅自在租赁标的底层和跃层各增设三堵砖墙,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被城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5万元。李某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缴纳罚款,导致租赁标的被冻结。王某虽多次向李某交涉,并于2014年9月12日委托律师向李某发律师函,但李某至今未按决定书的规定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缴纳相应的罚款。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王某、李某于2012年3月28日就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2.李某立即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王某,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日止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该房屋占有使用费;3.确认李某向王某支付的押金5000元不予退还;4.李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5万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李某应按讼争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对讼争房屋的装修等行为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由于李某擅自改动讼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导致讼争房屋的产权被城管部门查封,李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王某并未实际支付上述城管部门要求缴纳的罚款,其要求李某赔偿该部分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提出的上述解除合同等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房东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承租人李某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装修应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现承租人李某擅自改动租赁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导致房屋被查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出租人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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