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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 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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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

2014年2月,某宾馆与某咖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咖啡公司承租某宾馆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年租金为735840元,先付后用,每月支付一次,某咖啡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水、电、煤费用按实结算,当月费用于下月10日之前支付。合同还约定,某咖啡公司逾期未支付房租及能源费,或中途擅自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则需向某宾馆支付一个月租金的3%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的,某宾馆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某咖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咖啡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2014年11月,某宾馆及两某咖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约定某咖啡公司将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某咖啡公司某餐饮公司。某咖啡公司承诺为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应履行的租赁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某宾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6年2月起,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的房屋租金一直未支付,经某宾馆多次催讨未果,且某宾馆现与两某咖啡公司已无法正常联系,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咖啡公司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宾馆某咖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某宾馆有权解除合同。鉴于某咖啡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已转移给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故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某宾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现某宾馆要求与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咖啡公司餐饮公司返还房屋,支付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费、能源费、滞纳金等诉请,符合合同、协议的约定,亦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鉴于租赁保证金某宾馆未作为诉请提出,某咖啡公司亦未应诉、答辩,故本院对该租赁保证金在本案判决中不作处理。关于某宾馆要求某咖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鉴于某咖啡公司确有承诺,且某宾馆的诉请内容未超过某咖啡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范围,且在担保期内,故某宾馆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某宾馆与某咖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某宾馆、某咖啡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某咖啡公司将其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某咖啡公司某餐饮公司,该协议经过了某宾馆同意,故某咖啡公司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某餐饮公司。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某餐饮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故某宾馆有权向某餐饮公司主张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