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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销发布活动可能构成悬赏广告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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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购买在途货物发生毁损  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2017年7月22日,张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金宝又双叒叕送福利啦,日本·北九州四日免费游!”活动的消息。该活动内容是:参与者在该消息的留言处留言,留言点赞数超过517票并且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免费送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第二名半价。李四在2017年7月24日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该活动消息,于是按照发布的参与活动方式及注意事项参与了该活动,到活动截止时,李四成为活动第一名,但张三却拒绝为其提供免费日本游。李四认为,张三发布的活动明确具体,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但张三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以公开方式声明对留言入选精选留言并获取超过517票的最高点赞数的微信用户支付“价值3299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的旅游产品为报酬,李四完成上述特定行为,已经构成悬赏广告,该悬赏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故对其请求张三支付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悬赏广告人应按照悬赏声明支付对价

1.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2.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张三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超过517个点赞且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免费送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符合悬赏广告的特征,且该悬赏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应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