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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该由谁承担风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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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购买在途货物发生毁损  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2012年5月6日,丁丁公司将运输中的一批大蒜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安义公司,安义公司支付了20%的价款,余下部分自收到货物之后支付。同时,丁丁公司告知快捷运输公司将该批大蒜直接交给安义公司的某仓库。2015年5月7日,突发山洪,快捷公司运输的该批大蒜全部毁损。现在,安义公司起诉丁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安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丁公司出售给安义公司的大蒜是在途运输的货物,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双方对风险负担并无特殊的约定,但是约定了指定地点交付,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并未转移给安义公司,所以支持安义公司的诉讼请求,丁丁公司应予赔偿。

律师说法: 在途运输的货物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丁丁公司出售给安义公司的大蒜是在途运输的货物,并指定快捷运输公司将该批大蒜直接交给安义公司,可以看出该批货物约定了交付地点,货交承运人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不应该由买受人安义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