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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设备之后毁损应当支付购买价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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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借用设备毁损,借用公司不愿购买被起诉

2015年8月5日,诚意公司借用佳佳公司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诚意公司不慎损坏了一关键零部件,于是诚意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佳佳公司同意出售。双方口头约定,在诚意公司支付货款之前,佳佳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2015年8月23日晚,在支付价款之前,诚意公司生产车间发生大火,造成该套设备和其他财务烧毁。之后,诚意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交涉无果之后,佳佳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诚意公司应当支付原定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在诚意公司车间发生毁损,此时,货物的风险已经由买受人,即诚意公司承担,判决诚意公司支付原定设备的价款。

律师说法: 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依据《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的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会送、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风险负担的转移不等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中,诚意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佳佳公司同意出售。双方口头约定,在诚意公司支付货款之前,佳佳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说明设备的所有权仍在佳佳公司名下。但是,设备已经交付给了诚意公司,当事人也无其他约定,设备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诚意公司。虽然设备被烧毁,诚意公司仍需要支付原定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