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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卖房屋 另一方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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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4年被告谭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某楼201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201号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29万元。2006年,被告谭某某与原告龙某登记结婚,谭某某于2007年取得2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1月底谭某某将201号房屋在中介公司进行出售登记,并于同年3月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谭某某所有的201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周某向谭某某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95万元,谭某某将201号房屋的钥匙交与周某。

后龙某将谭某某与周某共同诉至法院称201号房屋系其与谭某某为结婚所购置,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截至起诉贷款尚未全部还清。谭某某在其出国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无效,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谭某某与周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某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谭某某并未明确告知其婚姻状况。二人共同前往办理贷款时,谭某某明确表示其未婚,且户口本等文件也显示其是未婚。周某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龙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出卖房屋另一方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且,在本案当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是谭某某在在婚前以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谭某某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周某在与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201号房屋为谭某某单独所有,且无义务对201号房屋是否为谭某某与他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审查,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