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成立后原告起诉撤销 赠与合同可撤销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件事实:赠与合同成立后原告起诉撤销
杨辉武与刘志红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宇。2007年6月25日,杨辉武与刘志红协议离婚。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涉案两套房屋约定:三丰南巷19号楼2门14号房屋(包括室内家具)、优仕阁a座0107以及现代城s0301的产权归杨×宇所有,需进行产权变更手续……三丰南巷使用权归杨辉武、刘志红共同所有。经协商暂时由杨辉武父母居住;三丰南巷19号楼2—14号、优仕阁a座0107,现代城s0301的使用权以及因此而带来的收益及债务由杨辉武、刘志红平分……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7年10月26日,杨辉武与刘志红又签订“补充协议”,在第二项“孩子财产权的转移问题”中对于涉案房屋又约定:优仕阁房屋贷款结束后立刻转移到杨×宇名下。因租赁产生的收益除用于归还贷款及养房所需的管理费用外,作为杨×宇的教育经费进行储蓄,租赁期结束后的使用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雅宝路(即三丰南巷)房屋立刻转移到杨×宇名下。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租赁,租赁的收益作为杨×宇的教育经费进行每月储蓄……
现原告杨辉武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向杨×宇转让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南巷19号楼2—14号和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8—18号两套房屋产权的赠与表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辉武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辉武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杨辉武要求撤销对涉案两套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质是变更与刘志红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征得刘志红及被设定权利人杨×宇的同意,而现在杨×宇及刘志红均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协议中确定的有关涉案两套房屋的权利、义务内容,则杨辉武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在该案例中还涉及到赠与合同撤销的问题,那么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一、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二、法定撤销:赠与人撤销的法定事由有三个,分别是:(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与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