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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不支付中介费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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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费

乐邦服务部在2017年3月10日,为于雅华找到陈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中介费2500元。2017年3月10日陈明与于雅华签订《卖、兑房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明自愿将本人的私有房产卖给于雅华,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于雅华交给房屋中介1000元。并在协议备注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由于雅华支付剩余的1500元。但是,在2017年4月17日办完产权后,乐邦服务部找于雅华索要剩余中介费1500元,于雅华拒不给付。现在,乐邦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于雅华偿还乐邦服务部中介费1500元;2、判令于雅华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于给付原告剩余居间服务费1500元

法院认为,乐邦服务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乐邦服务部与于雅华之间的居间合同依法生效。本案中,乐邦服务部已经促成陈明与于雅华签订买卖合同,并且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于雅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乐邦服务部支付剩余居间费,故本院对乐邦服务部要求于雅华支付居间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当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被告应支付剩余的1500元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