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称无行驶证拒赔 加重对方责任算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一、案情简介:保险公司称无行驶证拒赔
张家界人方青开摩托车出车祸身亡,而此前十天,他刚刚购买了数份保险,他过世后,保险公司以他开的摩托车没有有效行驶证为由拒赔,方青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以格式合同发生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依约定赔偿。2016年元旦,方青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五份《芙蓉卡》和一份两全保险,芙蓉卡每份最高保险金额5万元,两全保险基准保额2万元,并附加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险。几天后,方青开着摩托车发生事故,他不幸身亡。方青的家人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理赔一事,因保险金额难以谈拢,方青家人起诉到永定区法院,他们认为,芙蓉卡合同条款约定,驾驶摩托车,按给付金额40%承担责任,5份芙蓉卡就是10万元。此外,根据两全保险合同,方青车祸身故应获得大概20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方青的两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方青开摩托车没有投保,也没有定期年检。且自驾车规定的是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摩托车不属于私家车,所以公司不理赔。芙蓉卡合同里也约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意外身故的,不予理赔。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规定,私家车是个人所有9座以下汽车,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摩托车不属于汽车,所以两全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但需要根据合同其他约定,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4万元。
芙蓉卡保险中,方青驾驶的摩托车虽然未年检,但是车辆性能完好,没有到强制报废期,并非无效行驶。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理由不能成立,需要赔偿保险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4万元赔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加重对方责任算无效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在民事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常常见,对方当事人往往图省事而没有细看条款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单从条款内容来看一般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故而法律规定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规定从民事合同法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出发,较好地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格式条款常出现在各行业企业在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附件等)、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广告、宣传资料中,主要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以保险合同为例,绝大多数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并不知情。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否则,将会对投保人有失公平。消费者遭遇格式条款,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请求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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