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倒两手 过户成难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情简介:房屋倒两手
2009年6月29日,第三人刘某与被告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把继承的坐落于大连金州新区杏树街道台子村刘家店、大房执金农第×××号砖石房屋三间卖给被告,2010年12月24日,被告杜某与原告宁某就此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经村委会同意,原告交付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当事各方并无异议,且无违法之处,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过户成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宁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宁某有权依据此转让协议向被告杜某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