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装修房顶严重摔伤 能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情简介:帮朋友装修房顶严重摔伤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某马某从事专业烫房顶业务,2014年7月初,被告朱某电话联系原某,商量由原某为其底厂烫房顶。2014年7月7日中午左右,原某到被告的底厂,在双方未对烫房顶的价款、付款方式、内容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前提下,原某到被告的厂房房顶查看情况,因厂房房顶铁皮老化,原某从房顶掉落摔伤。被告当即将原某送往安新县医院救治。原某住院治疗56天,支出门诊费410.5元、住院费35,006.1元,共计35,416.6元。原某的伤情诊断为L1椎体爆裂骨折(Ⅲ度)、不全截瘫、右侧椎弓骨折、L2、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后原某的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九级、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用1,171.4元。原某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证明,二次手术费约8,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某主张其承揽了被告底厂的烫房顶业务,在做准备工作时从房顶摔下受伤,提交了其手机号码通话详单、原某之妻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及其出庭证言,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就烫房顶业务已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对此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原某主张双方已形成承揽关系不予采信。但综合原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原某从事的职业及其从被告底厂房顶摔下的事实,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原某的伤害结果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就烫房顶业务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合同内容、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之前,即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因此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被告作为订立合同的要约方在缔约过程中有义务照顾和保护受要约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未对其底厂房顶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及时提示原某,故被告对原某的伤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专业烫房顶业务,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在未对被告厂房房顶的安全性进行认知的情况下,上到厂房房顶,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称原某系酒后摔伤,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原某不予认可,故对被告所称不予采信。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双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若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未对其房顶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并提示原告,故对原某的伤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原某作为专业从事烫房顶业务的工人,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亦应为自身的伤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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