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签订赔偿协议 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签订赔偿协议

2013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郭某驾驶面包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某路段时,将原告刘某撞伤。原告受伤后在襄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被告已支付。该事故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2月31日主持原告与被告郭某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郭某支付刘某治疗费50500元,2、郭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2000元,3、郭某欠到刘某赔偿款32000元,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的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原告事故赔偿款32000元的欠据。后因被告方至今未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调解书有效,被告支付赔偿款32000元。

法院判决:赔偿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某驾驶的机动车辆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郭某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郭某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3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漏列当事人,应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确权及欠款纠纷,被告已支付了欠款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协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有权依据此协议向被告郭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