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贷双方未对利息作明确约定怎么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原告遆静雨与被告汪飞双方于2015年相识,原告为被告及其亲属盛平林运送电器。2016年2月8日,被告汪飞找到原告处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将原告运费所得共计31420元整借走,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其中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未约定利率。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偿还上述借款。原告方于2016年2月28日起一直向被告催讨欠款,但是被告方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
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立即偿还原告处欠款人民币31420元整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给付利息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4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1420元及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有哪些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汪飞向原告遆静雨借款3142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由于原被告之间属于自然人借贷,双方未对利息作明确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汪飞向原告借款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其行为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4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自然人借贷双方未对利息作明确约定怎么处理
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规定,其第二十五条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却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归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