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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大赛夺冠 商家拒绝兑奖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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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美女大赛夺冠

2015年7月,原告邓某通过网络报名参与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经营的网站主办的“微美女大赛”,通过投票,原告获得第一名,按照活动的奖品设置,原告应当获得三项奖品。其中两项奖品已兑现,剩余一项奖品为某珠宝公司提供的价值2999元千禧之星珠宝钻戒代金券一张,但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及第三人某珠宝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立即兑现2999元的千禧珠宝钻戒代金券一张;向原告道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的经营范围包含网站建设推广、广告制作发布、活动策划等内容。2015年6月30日,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与第三人某珠宝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某珠宝公司为“微美女大赛评选活动”每期前三名提供价值299元的玛瑙手镯一个,季军总决赛提供1个2999元的千禧之星珠宝的钻戒(代金券)或红宝石戒指或翡翠挂件。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兑现代金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网络传媒中心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采取在网络上发布活动广告这一公开方式声明对取得活动一定名次的人兑现奖品。该悬赏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邓某作为活动第一名获得者请求被告兑现相应奖品,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不是活动的第一名,或者取得第一名存在违反规则的行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赔礼道歉并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范畴,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第三人向活动季军提供相应奖品,故对被告提出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兑奖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商家拒绝兑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在网络上发布活动广告,承诺对取得活动一定名次的人兑现奖品。该悬赏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原告邓某参赛,作为活动第一名获得者,其与被告某网络传媒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有权请求被告兑现相应奖品。被告不将奖品予以兑现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邓某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其兑现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