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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还 如何转让债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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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子债父还

2013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之子王小某以为原告购房为由先后收取原告人民币7万元,购房未果。2013年10月13日,原告书写好借款7万元的借条,王小某签字确认。同年10月22日,王小某为原告书写了便条,内容为:我叫王小某,身份证号:42100319xxxxxxxxxx,家住二矿,因为欠杨某的7万元整,因为无能力偿还,现拿房证作抵押,10月26日还一半,其余20天内还清,如果还不了的话,你们自行处理。落款由被告王某及王小某签字确认。同年10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大意为:因儿子王小某无力偿还原告杨某的7万元欠款,授权杨某全权办理小南坑楼房转让事宜.......。2013年10月30日,原告书写协议一份,内容为:现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保证还清所欠杨某欠款柒万元,否则自愿变卖小南坑现有住房还债。被告王某签字确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万元;偿付本金之外的相当于同期贷款三倍的利息及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之子王小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自2013年10月13日签订借条之日起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王小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在王小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在原告书写的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还款协议及签字确认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且被告王某对于签字并非自愿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杨某与王小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自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还款协议之日起发生了转移,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被告王某作为新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王某偿还转移后债务7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当于同期贷款三倍的利息请求,因双方在债务转移时仅约定还款期限,并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另主张被告赔偿其实际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转让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杨某与王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因杨某已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债务人王小某将债务转移给王某一事经过了债权人杨某同意,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