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 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案情简介:转让债权
2012年1月6日,被告张某向第三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未约定。2012年5月,第三人向被告催要欠款。2013年10月20日,第三人李某向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未约定。2015年2月1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李某将对被告张某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签协议的过程中,被告在场,并表示不同意转让。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到被告张某后,构成了法律上的债权转让关系。原告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张某催要借款,被告张某未予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抗辩称已将欠款还清,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请求的期间及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要征求债务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徐某与李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且徐某与李某已将债权转让告知了张某,履行了通知义务,不需张某同意债权转让已发生效力。
上一篇:子债父还 如何转让债权
下一篇:未及时还款 夫妻双双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