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未及时还款 夫妻双双成被告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未及时还款

2014年8月24日,被告杨某向第三人揣某借款13万元,约定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被告杨某偿还第三人揣某6万元。2015年11月16日,第三人揣某向原告借款7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现揣某无力偿还原告马某借款,且未依法行使权利,怠于行使债权。被告杨某、常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还款7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第三人揣某向原告马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债权债务合法明确。现第三人揣某享有被告杨某债权7万元,有借据为证,被告杨某辩称当时还第三人揣某6万元,第三人将借据给他,该笔债务已清,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被告杨某下欠第三人揣某7万元予以认定。但第三人揣某既未向被告杨某主张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杨某主张其到期债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杨某辩称第三人揣某系高利贷,债权不合法,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第三人揣某对被告杨某的债权亦非专属于第三人揣某自身的债权,故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杨某的代位权主张成立。

律师说法:夫妻双双成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第三人揣某对被告杨某享有合法债权,但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原告马某的债权受到损害,且第三人揣某对被告杨某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马某有权向被告杨某主张行使代位权。且借款系被告杨某、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