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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 皮席有味能否退赔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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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电视购物

原告汪某于2012年8月13日从被告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条某牌150厘米水牛皮软席,单价为3490元。同年8月20日,因为皮席外观褶皱,原告提出调换一条水牛皮软席,被告亦予以调换。2014年5月,原告在使用该皮席时感觉有刺鼻、呛人的气味。同年8月19日,原告为此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货并获取补偿,但未果。嗣后,原告以该皮席气味难忍,有害健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皮席原件3490元,退一赔一,共计6980元;原告退还已购皮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因使用商品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出售的水牛皮软席近两年后,发现该软席有刺鼻、呛人气味,并认为会对使用人的健康造成损害,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供了某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提交检验的牛皮凉席样品,符合QB/T4204-2011标准要求。故原告以皮席有异味对健康造成损害为由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皮席有味能否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若汪某确实有证据证明自身因使用该电视购物的水牛皮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主张赔偿。但本案中,原告汪某未能举证证明因使用该皮席健康受损,且被告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该皮席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证据,故原告汪某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