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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芽率低拒交种子款 开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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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芽率低拒交种子款

原告杜某经营杜某种子经销部,2011年7月4日被告贺某欠原告现金出具条据一张780元,2011年8月21日被告又欠原告玉米种子款5592元,合计共欠款6372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还了200元和400元,2012年3月22日又还了1000元,合计偿还1600元,相互冲抵后被告仍欠原告4772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2010年购买原告杜某“德农958”玉米种子出芽率较低,给农户造成损失,原告未赔偿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贺某支付所欠种子款4772元整。

另,原、被告于2010年夏季因“德农958”玉米种子的纠纷,原告已给种植农户贺某甲、贺某乙处理完毕。法院在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种子款3000元,因经法院调解,被告仍然不同意还款,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贺某欠原告杜某种子款477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但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2010年“德农958”玉米种子发芽率低未与农户解决好,拒绝偿还2011年欠款的抗辩理由,经庭审查明原告与农户贺某甲、贺某乙解决完毕,且关于“德农958”玉米种子发芽率低及质量纠纷的赔偿不是本案债权纠纷的审理范围,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种子质量有问题,并造成其损失,因未提出有效证据证实,且也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可就其抗辩理由另行主张权利予以处理。

律师说法:开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本案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杜某与被告贺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杜某有权向被告贺某主张偿还欠款。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