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网上购买二手车 半年后反悔有效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网上购买二手车

原告马某自有黑豹货车一辆欲出售,于2013年10月19日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发布在某地百姓网,信息内容为:黑豹一排半柴油货车,蓝牌,480发动机,长4425、宽1610、高1925,核定载重量4.95吨,整车原装,无维修史等,备注了联系方式。2013年10月30日,被告王某电话与原告马某联系想购买该车辆。2013年11月1日下午,被告赶到原告所在的住所地查验车辆,并谈妥价格16000元,被告当场支付原告购车款5000元,并让原告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又付5000元,被告王某将车辆开回家。2013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某交来车辆(黑豹***转让作价一万陆仟元),购置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即日起违规、违章、过户均由王某自理。约期:一星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没有支付。五个多月后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陈诉部分不属实。2013年11月1日所立的字据也不是其写的。原告只给其出具了一个条据,说是如不愿意买他的车,一个星期内退钱。后来其再找原告,原告不退款。其当时没有检验吨位,无法查清。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在网上与原告协商后,到原告的居住地查看了车辆,双方就价款、交付地点及付款方式达成了合意,且车辆已交付完毕,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购车款。对于被告辩称车辆与原告陈述的信息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在交付车辆时车辆的行驶证等一并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可以通过行驶证等相关材料了解车辆的真实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的车辆后,合同已经生效,在时隔五个月之后,原告起诉追偿购车款时,被告提出车辆信息与卖车时原告陈述不一致,且伪造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同意退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购车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当时没有检验吨位,无法查清”的辩称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半年后反悔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本案中,被告王某收到原告马某的车辆后,双方之间互易合同已经生效,该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完全可以通过马某在交付车辆时车辆时一并移交的行驶证等相关材料了解车辆的真实信息,尽到自己的检验义务。然而被告王某在五个月之后,在原告起诉追偿购车款时才提出车辆信息与卖车时原告陈述不一致,还伪造证明原告已经同意退车的证据,于法于理不符。综上马某有权向王某追偿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