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购买笔记本电脑 无法安装XP系统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购买笔记本电脑

2015年4月12日,原告蔡某通过电视购物节目向被告订购了型号为X552MDXXXXXXXX的华硕15.6英寸四核大容量独显笔记本一台,被告于次日安排向原告送货,原告当场收货并支付了价款2,999元。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货,被告拒绝办理退货手续。现原告主张经向华硕客服了解,该台笔记本通过第三方软件或更改程序的方式强行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可能会导致蓝屏,如果进而影响硬件的话,华硕售后不承担保修责任,而被告在电视购物节目中曾虚假宣传“操作系统可以降到XP”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退还华硕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99元,并赔偿原告2,999元。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收货,次日即提出退货,被告理应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笔记本电脑及赠品并由被告返还货款2,99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型号为X552MDXXXXXXXX的华硕15.6英寸笔记本电脑,对该笔记本电脑双方并无争议,现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的是被告在交付商品后所提供的可选择的附加服务。首先,原、被告均认可该笔记本电脑通过非官方的途径可以安装windowsXP操作系统,故被告在广告中的服务承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原告坚称被告虚假宣传,本院难以采信;其次,结合被告在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其承诺的提供免费安装服务的主体是被告而非华硕售后等,且该服务承诺不具强制性,与笔记本电脑商品本身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消费者亦具有自主选择是否享受该项服务的权利。综上所述,不应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999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应指出,作为销售方的被告,今后对出售商品承诺提供服务时,应对可能会产生的影响物品性能等风险问题作出提示,以使消费者明白消费。

律师说法:无法安装XP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蔡某能否退货;第二,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关于退货的问题,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2015年4月13日收货,次日即提出退货,被告理应接受退货并返还货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蔡某可以向被告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要求退货。第二,关于欺诈的问题。构成欺诈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与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情况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故原告蔡某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但可以要求被告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承担退货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