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买卖合同纠纷 > 正文

网购手机 虚构价格是欺诈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10-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网购手机

2015年7月31日,原告冯某通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商品购买页面表明其原价为4599元,而促销价为4499元,由于该手机当时在官网还未发售,原告最终以4499元的价格购买了这部手机,并最终通过快递方式寄达原告。但8月下旬,原告无意中发现,该款手机在该品牌官网的发售价格仅为3999元。原告认为,该公司通过虚标原价的方式虚构优惠折扣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手机价款4499元、赔偿13497元,合计17996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经营店铺购买手机一部,并提供了交易订单、快递单、购物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涉诉产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因原告已提供相应证据,作出了合理解释,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销售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上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系在被告经营的网上店铺第一个购买手机的用户,可见被告在此之前并无涉案手机的成交记录,但被告在宣传页面中标注了“价格4599元”和“促销价4499元”,会误导购买者以为该店铺中已有过交易记录,被告标示原价的行为属于虚假、捏造,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值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涉案的某品牌手机退还给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律师说法:虚构价格是欺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构成欺诈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3、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与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出售手机,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故原告冯某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