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是否要为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被挂靠单位是否要为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5日,塑胶公司与王某签订《货运信息居间协议》,约定王某将原告托运地板革从A市运送至B市,运费共计8125元,货到目的地后付运费,运输途中如有意外,王某负责赔偿塑胶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外,王某车辆登记在鸿业公司名下,并挂靠运营。签订合同后,塑胶公司将货物及发货单交付给王某。发货单上载明货物总金额220000元。3月6日,王某驾驶牵引车发生燃烧,造成该车损坏及所载货物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塑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鸿业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220000元;王某、鸿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塑胶公司给付赔偿款220,000元;
二、被告鸿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18元,由被告王某、鸿业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塑胶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货运信息居间协议》后,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燃烧而发生毁损,导致王某未能完成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故王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知,由于王某牵引车登记在鸿业公司名下,并挂靠运营,鸿业公司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鸿业公司作为具有货运资格的运输企业,对于登记其名下的营运车辆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并从车辆营运中取得利益,所以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