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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业主应当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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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业主应当怎么办

左某受让某小区房屋一套,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合同,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约定缴纳物业相关费用。但左某在接受物业服务后,至今尚欠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共计5713元。现起诉要求判令:1、左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8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左某承担。左某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左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如下:被告左某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共计57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左某支付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5713.0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左某负担。

律师说法: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左某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对左某有合同约束力。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左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左某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左某可通过合法途径更换物业公司,如造成左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依据合同规定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不能作为其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所以,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更换物业公司或者另行起诉等途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