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完成了建筑任务,应当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完成了建筑任务,应当怎么办
XX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于2006年5月4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依照该合同约定,杨某己完成村级公路的施工工作事项,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XX村村民委员除支付部分款项外下欠杨某71200元工程款及利息未付,经杨某多次向XX村村民委员催要欠款及利息未果。故请求判令XX村村民委员立即支付工程欠款712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欠付期内的利息。XX村村民委员会拿出证据证明了在2014年6月12日之前就向杨某支付工程款142140元,还多支付1140元,杨某的诉请违背事实应依法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告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格条件,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被告X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工程款71200元及按年利率2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法恢复的,可以折价补偿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资格条件,故XX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而无效。《工程承包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将导致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即承包人将劳务就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XX村村民委员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杨某建设的工程,而实际上则是杨某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故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只能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XX村村民委员会拿出证据证明了在2014年6月12日之前就向杨某支付工程款142140元,还多支付1140元,故此,杨某的诉求理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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