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届满时,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合同期限届满时,能否解除合同
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了商铺预定合同,项目名称为XXX购物广场。当日,李某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商铺总款的80%即636000元。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止,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如商铺未能取得房管局房地产分割权属证书等原因无法签署正式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需在15个工作日内全金额退还李某所交款项,并按所交款项一年10%标准作为补偿,房地产公司规划的XXX购物广场迄今未建,李某多次催要房地产公司退回预订款项、支付补偿金,但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分文,为维权,诉至贵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63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补偿金127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432元,减半收取5716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的商铺预定合同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李某作为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另一方面,本案中商铺预定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并且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案中,李某与房地产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商铺预定合同中对商铺的价款、支付方式、商铺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止,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已过,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李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约定退还购房本金、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