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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机械停车位使用权能否转让给业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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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区内的机械停车位使用权能否转让给业主

李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XXX机械设施停车位转让合同》,约定李某一个机械设施停车位的使用权,本车位仅限于停泊机动车辆使用,李某向置业公司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权转让款73000元,李某签订合同后,须缴纳泊车服务费,遇有物价上涨或成本上升,管理方有权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车位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具有使用价值,但不能办理产权证。李某将车位使用费73000元交付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将相应车位交付给李某使用。现李某认为置业公司没有停车位转让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车位义务,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73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律师说法:建造者对机械车位拥有处分权

本案中的最大争议就是机械停车位的性质和权利归属,现实生活中,就小区的机械停车位属于机械设备还是不动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现行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李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属于客观事实。虽机械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但不妨碍置业公司因对机械车位的建造行为依法享有对机械车位的所有权,因此置业公司亦享有对机械车位的处分权。因小区内机械车位的特殊性,其使用人与业主身份密切联系,因此双方的合同约定中包含了置业公司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利及对李某处分权利的限制,故双方签订合同针对机械车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所以置业公司是否拥有对机械停车位的转让权并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