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无需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能否支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业主以无需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能否支持
2012年3月27,某物业公司接管了XXX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与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否则按日1%缴纳滞纳金。2012年3月30日该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是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0.50元/平方米。牟某是该小区的业主,所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2.26平方米。牟淑珍所居住房屋2014年的物业费为494.00元,至今未缴纳。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牟某交纳2014年物业费494.00元,滞纳金741.00元。牟某以无需享受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日1%支付滞纳金过高,应适当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的物业费494.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7.41元(494.00元×3‰×5个月);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当物业服务者已经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所以,本案中的牟某不能以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现实生活很多的业主总以自己未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这种理由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其实物业服务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业主去提供单独的服务,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事项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