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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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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2014年1月17日,借款人王某向安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1.5%计算,并约定此笔借款到2015年1月17日还清,由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人王某涉嫌犯罪在监狱服刑,因此依法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给付人民币6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500元(60000元×1.5%/月×15月),余下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辩称:当时自己是给王某向安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了,但是这笔款应该由王某偿还。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债务人王某向原告安某的借款本金6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对债务人王某向原告安某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8日为13500元;2015年4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借款本金6万元、月利率15‰另行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律师说法:担保人应当偿还债务,偿还后可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的安某可以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刘某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刘某应当在安某的权利主张下承担全部的责任,偿还之后可以向王某追偿。连带担保能够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双重的保障,此时的担保人责任也是比较大的,所以提供担保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