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透支后却不还款的恶果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例简介:持卡人办卡后透支不还款
2016年3月14日,左某在某银行处办理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书,左某在某银行所提供的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上签名表示同意章程约定,该章程对贷记卡的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有效期、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申请人和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约定。某银行依左某申请,受理了左某的金穗贷记卡申请,左某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贷记卡领用合约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效期限、还款形式、利息计算、支付滞纳金等均达成合意。左某贷记卡永久信用额度为10000元,临时额度总授信值为15000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左某共透支某银行信用借款本金9770.10元、利息23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89元、消费手续费145.80元,合计10415元。
法官判决:归还本金及利息
限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770.10元、利息238.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89元、消费手续费145.80元,合计10415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止,2017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该款还清日止)。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某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依左某左某所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双方就贷记卡所达成的领用合约和章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信用合约及章程合法有效,左某左某违反合约约定,拒不归还到期授信借款并支付利息是酿成本案的关键,该责任应全部由左某左某承担,故某银行要求左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