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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因装修暂停业 会员可要求退回相应费用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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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健身房因装修暂停业 会员是否退回相应费用引发纠纷

小王于2015年10月29日办理了为期3年的健身卡,会费1580元。2016年10月1日,健身场馆以装修为名停止营业,按照通知,健身场馆将2楼至4楼重装为幼儿园,健身房改在地下室,面积减少,但却采用了全新的德国通风系统。小王将健身场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协议于2016年10月1日终止,并退返办卡余款1053元。

法院判决:健身房应退还相应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院认为,健身房因装修无法提供合同要求的健身服务,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决健身房退还小王余款并解除合同。

律师分析: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场馆单方违约停止营业且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王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小王要求健身房返还费用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