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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训练未提疑义受伤 健身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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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对训练未提疑义受伤 健身房是否担责引发纠纷

小孙在健身会所聘请了私人健身教练李某负责指导。一天,李某在指导训练时,小孙体能严重透支,但李某仍然为其增加难度,导致小孙从踏板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孙韧带断裂、膝盖半月板损伤,经过三个多月治疗,花费了1.4万元,小孙找健身房要求承担医疗费,健身房拒绝承担。于是将健身会所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健身房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综合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中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健身房为小孙提供了高强度健身服务造成小孙受伤,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公共场所管理人应付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中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孙训练时,私人教练应对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她受伤的情况,应认为健身场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小孙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小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认知,其受伤当日未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同时也未向私教表示体力不支等,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