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
2011年至2014年12月,司某在制造公司处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劳务款为800元。2012年5月前劳务款已结清,2012年5月至2014年7月,制造公司共拖欠原告劳务款21400元。司某曾于2014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仲裁范围。现司某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
法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司某劳务款2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制造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影响事实劳务关系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司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为被告提供劳务,不影响双方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并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司某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原告劳务款。
本院予以确以上就是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在依约接受劳动者的劳务后,应当支付其劳务报酬,而不能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