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 姐姐不支付租金被妹妹起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件详情:亲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 姐姐不支付租金被起诉
亲姐妹发生租赁合同纠纷,姐姐在妹妹的房子里不肯搬出,也不愿支付租金,妹妹无奈将姐姐告上法庭。2001年8月,张某将位于新北区孟河镇的一间房子租给姐姐。2012年10月1日,张某因孩子大了,便想将租给姐姐的房子收回来,重新装修后让孩子住。张某将情况告知姐姐后,双方约定租期到去年2月。到了约定时间,张某去收房,姐姐却不肯交房,也不付租金,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经调解,张某同意延期1个月,但到了3月底,姐姐仍拒绝搬出。无奈,去年6月6日,张某将姐姐、姐夫诉至新北法院,要求他们支付租金、限期搬房。
法院判决:姐姐应支付租金并搬离房屋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姐妹之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姐姐应支付妹妹租赁房屋的租金,并在妹妹要求的情况下搬离住房。最后法院支持妹妹的诉求。
律师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妹妹与姐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妹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被解除,姐姐应当支付妹妹房屋租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住房,就算是亲姐妹,也不能违反法律侵害对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