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签订两份合同,又拖欠租金,怎么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例简介:签订租赁合同后拖欠租金
2013年4月6日,严震(甲方)与陈锦畅(乙方,系骏德以纯公司授权代理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安庆市吴越街13号(原10号)出租给乙方,2015年2月10日,严震(甲方)与骏德以纯公司(乙方)就上述房屋重新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此合同签章生效,执行后甲方原先与乙方代理人陈锦畅签订的合同即作废;房屋租金2015年4月6日~2016年4月5日为75万元,2016年4月6日~2017年4月5日为85.5万元,2017年4月6日~2018年4月5日为97.5万元;乙方应于2015年4月6日前支付第一年及第二年租金,共计160.5万元,应于2016年4月6日前支付第三年及第四年租金,共计153.5万元。2015年2月11日,骏德以纯公司的出纳兰培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严震支付租金160.5万元。
法官判决:解除合同,支付租金
一、解除严某与被告安徽骏德以纯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6日和2015年2月10日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安徽骏德以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严某截止2017年11月1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903000.51元及违约金50万元;
三、被告安徽骏德以纯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按照4123.29元/天标准向严某支持租金损失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严震为减少损失而出租房屋的收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每天扣除1095.89元);
四、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严某安徽骏德以纯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可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严某与某公司就同一房屋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了第二份合同生后生效,执行后合作协议作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骏德以纯公司在2016年5月5日腾空房屋后,仅口头通知严震处理撤店事宜,严震称双方一直在协商,但没有同意解除合同。骏德以纯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年5月6日并未解除。骏德以纯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的意见,属于证据不足,严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