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时缴纳房租,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情简介:承租人未按时缴纳房租,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06年3月24日,徐某与邵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徐某承租邵某位于柯桥明珠广场东面的商场用房,租期自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租金为年租金550,000元,除第二年不递增外,自第三年即2009年开始每年递增20,000元。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徐某承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整修等工作,迄今未正常使用,且又转租他人,加之经营不善,现无法按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和电费,为了维护自己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徐某与邵某于2006年3月24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终止履行2008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的租赁合同权利与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法院认为,原告邵某要求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与被告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终止履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一审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综上,判决如下:邵某与徐某于2006年3月24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08年6月1日起解除并终止履行。案件受理费48,208元,减半收取24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25,024元,由邵某负担926元,徐丕光负担24,098元,当事人应负担的以上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律师说法: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就本案而言,承租人徐某无法按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属违约行为且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同时因租赁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外,出租人邵某可以要求承租人徐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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