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 应如何处理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情简介: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4年4月,石某欲购买树苗,但缺少资金,遂从杨某处借款3万元,并出向杨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3万元整”。另外,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2014年4月11日,杨某将石某所接的3万元现金交给石某。后经杨某催要,石某支付杨某利息50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给石某支付了借款,杨某于石某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本案中,杨某履行了出借义务,石某应当完全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杨某诉请要求石某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一分,即年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以该利率,按照规定计算的利息为10820元。石某已支付的的利息5000元应予扣除,石某仍需向杨某再支付利息5820。杨某诉请支付利息5800元,符合相关规定,以杨某的诉讼请求为准。
律师说法: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杨某与石某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且杨某依约向石某交付了借款,该借款合同生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人杨某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石某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石某有权主张杨某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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