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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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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

张某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黄某某借款150000元,同日,张某某向某告出具一份《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载明“出借人黄某某,借款人张某某,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日期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借款人如逾期还款,还需付未还额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还款利息,因此引起诉讼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并由黄某某与张某某分别在出借人及借款人栏签名。同日,黄某某向通过自己的银行帐户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45875元。黄某某诉请判令:张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1458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1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黄某某持有的2010年5月4日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内容表明黄某某与张某某建立借款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黄某某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提供了借款145875元,该部分借款合同关系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载明借款日期为2010年5月4日至2010年6月2日,该期限现已届满,张某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即返还黄某某借款本金145875元的违约责任,黄某某相应诉请于法有据。根据《合同法》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所载表明黄某某与张某某约定逾期还款按未还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黄某某诉请按日万分之六标准从2011年3月2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并未超出约定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合同有效不等于合同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45875元,就该部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生效,黄某某仅有权就该145875元向张某某主张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