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店屋 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件详情:承租人擅自转租店屋引发纠纷
2010年3月15日,黄某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给了徐某开早餐店,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每年3.5万元,每年的3月15日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因生意不景气,2011年3月16日,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徐某将承租的店面转租给了余某经营茶叶生意,双方约定:租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9万元,租金订立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期结束店面自然收回,并约定未经徐某同意余某不能转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2011年12月,余某的茶叶生意门庭冷落,便找到徐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余下的租金,徐某不同意。余某无奈,遂以徐某转租店面未经房主黄某同意,徐某无权出租房屋,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其与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某退还已支付租金9万元。
法院判决: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转租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明显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订立的租赁合同。故法院判决本案中的徐某与余某订立的店面房转租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分析: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合同效力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租赁合同,在未经原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是否导致转租合同必然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承租人不能转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不予追认,转租合同才为无效合同。
下一篇:民间借贷 借款合同何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