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建设工程 > 其他合同纠纷 > 正文

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分享到:

案件详情: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引发纠纷

2014年1月4日,程某与北京金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程某向北京金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价格为300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2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7月3日前支付190万元,并由金实公司协助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程某向金实公司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在第三笔款项约定支付日之前,程某无法与金实公司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程某多次联系金实公司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金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程某与金实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已经包含标的房屋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且金实公司已经先后收受程某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判决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金实公司协助程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购房意见书性质分析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合同请求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预约来请求对方履行买卖房屋的义务。但预约和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标的、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本案中,程晖与金实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律师提醒您,合同双方来说,与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定书”等协议时也应当小心谨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意向书就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