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未成立 赔偿责任承担引发纠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件详情:居间协议无效赔偿引发纠纷
2009年12月20日,张先生与杨先生、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张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居间购买杨先生所有的一幢别墅,房价款为1235万元。次日,张先生支付给杨先生定金50万元。2010年1月20日,房产中介安排张先生与杨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事宜,不料却只有杨先生之母一人到场,并提出增加定金的要求。张先生遂与杨母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定金增加至1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日不变。同日,张先生又支付了定金50万元,杨母出具收条,但没有出具其儿子委托书。同年3月7日,张先生按约来到房产中介准备再次与杨先生协商购房事宜,杨先生仍未到场,仅杨母前来,且没有任何委托手续,双方就此发生争执。张先生称,杨先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不愿意再继续履行与其之间的协议约定,故其于2010年3月31日书面通知杨先生和中介解除三方之间的居间协议,并要求杨先生按居间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法院判决:杨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致认可于2010年3月31日解除,于法无悖,予以照准。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与杨母签订的补充协议经杨先生追认属有效。在约定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杨先生再次未到场,其母亲到场也未出具杨先生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约定,应视为违约,依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杨先生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定金支付罚则分析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杨某让其母亲代为协商合同相关事宜,是违反双方约定的,该行为进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杨某应承担定金双倍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