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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债权转让内容通知债务人,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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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因疏忽未将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主张对其不产生效力。

华宇公司先后向张某借款560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2011年7月25日,华宇公司同张某签订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自张某收到回购款时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月3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因金额计算错误,同月10日,张某与李某重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张某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与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邮寄至华宇公司,但因张某疏忽,错将3日的债权转让协议寄出。华宇公司认为因未收到10日的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不产生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

裁判结果:债权转让虽需要通知债务人,但未通知债权转让具体内容的,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张某与李某虽签订有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差异,但主要内容即张某将其对华宇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书》到达华宇公司后已经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是否送达给华宇公司,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律师说法: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向李某转让债权的效力如何,李某是否能成为华宇公司的债权人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务人享有债权转让的知情权。法律之所以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其目的是在于避免债务人在债权转让签订后至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一时间段内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只需将受让人以及受让金额告诉债务人即可,无需明确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到债务人。在本案中,首先我们可以肯定,张某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张某的通知行为是否能约束债务人华宇公司。即华宇公司是否应当在接到张某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后,向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华宇公司提出的3日与10日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明显区别,但是其中中心意思确是相同的,即张某将其对华宇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的意思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向李某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华宇公司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