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构成违约还是侵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04
案情简介: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构成违约还是侵权
李某购买了航空公司某次航班机票,始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21:15分,到达目的地时间为22:55分。该航班22:20分左右起飞,次日凌晨飞机到达北京上空后,该航班广播通知因北京天气原因不能降落,将返回上海虹桥机场。不久,又广播通知北京天气好转将按原计划飞往北京,并通知乘客飞机将在1时左右降落北京机场。次日凌晨1时左右,该航班降落在天津机场,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任何食物及饮用水,在机上等了三个小时;李某认为在航班长时间延误后,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导致乘客长时间不能出舱、不能正常进食、不能正常休息,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向乘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放弃违约之诉,系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而原告坚持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构成违约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权利是指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结合。如所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等。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本案中,李某等乘客在航班延误后滞留在机场数小时,航空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妥善安置乘客,势必会造成乘客心理上一定程度的焦虑、烦躁,乃至因个体本身身体原因会造成身体的不适,但航空公司并不存在侵害乘客健康权的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健康权的侵害。合同法上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对守约方同样也会造成心理上一定程度的焦虑、烦躁,所以,本案属于因航空公司未能提供良好的服务,造成了对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